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在代加工项目中食品标签的审核也是非常关键的。下面就由德州健之源的小编带你来看一看关于食品标签的一些内容。
(一)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信息。
食品标签中有哪些表现形式属于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综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中,属于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如标注或宣传“预防免疫力低下”等字眼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如标注或宣传“有保健功能”等字眼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
4、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前,食品企业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必须要在出厂前加印QS标志。按照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新的编号由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带有QS标志的食品将逐渐推出退出市场。
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在GB 7718中,第4.1.6.1.3明确表示“委托”与“被委托”有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标签上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此种标注方式中,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标注产品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标签上应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建议标注产品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三)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配料表上的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在配料表上还要标注到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以及可能含有的致敏物质。若食品配料中含有可能致敏的物质,则推荐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邻近位置进行标注,但致敏物质并不是国家强制标注的内容。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产品的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即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的日期。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
(五)保存条件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6.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储藏条件有关,应标注食品的特定的储藏条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六)贮存条件。建议大家在设计标签的时候都加上贮存条件。
(六)营养标签
我国从2013年1月1日起,要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能量和四种营养成分(1+4)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 1 ” 指能量,“ 4 ” 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营养素参考值是参照不同营养素的建议摄入水平,以一个2000千卡能量的膳食为基础。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即为每食用分量或每100克/毫升食物的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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